领事认证相关注意事项
1. 由于办理领事认证的时间相对较长,有需求的企业一定要尽量提早前来办理,以争取工作上的主动。
2.哥伦比亚使馆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认证。
3.菲律宾、泰国、委内瑞拉、土耳其、古巴使馆要求所有文件要一式两份,其中一份供使馆留底。如:送办土耳其国`家的文件,在份数栏内应填“2”份,申办公司收到为“1”份,另1份由土耳其使馆留底保存。
4. 巴基斯坦、黎巴嫩、印度、新加坡、卡塔尔使馆要求提供英文的目的使用说明。
不予认证的规定:
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`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。因此,当您的文书中有违反我国及文书使用国法律法规,损害我国主权和尊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时,认证机关有权不予认证。同时,涉外公证书、相关证明、单据等不符合《公证法》及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等有关规定时不予认证。关于领事认证的相关解释权归外交部所有。
可申请大使馆认证的文件:
1、经由贸促会或商检局(法检产品由商检局认证)认证 的通关结汇用的商业文件,如原产地证、商业CI、价格单、装箱单、检验证(健康证、分析证、无放射证等)、品质证书、提单、 各类运输证明、屠宰证书等。
2、不属于上述1的其他文件,如商业合同、协议书、委托 代理证书、授权书、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、银行资本证明以及业务证明等(须经中国贸促会做成证明书,然后交外交部和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)。